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放火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6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萧俊辉,系广东匠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因为觉得点火好玩,遂在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用携带的打火机,将来安一街、江东街、贤顺路沿路的垃圾堆、小轿车点燃。停放在上址的被害人曹某某的牌号为湘N·L****的白色东风日产牌DFL7150VANT2小型轿车、被害人姚某某的牌号为粤Q·D****的红色丰田牌TV7****小型轿车、被害人符某某的牌号为琼C·U****的白色东风日产牌DFL6460VANM5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谌某某的牌号为湘J·7****的黑色吉利美日牌MR6453C04小型普通客车,均被点燃着火(经鉴定,上述四车车辆的直接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95274元)。随后,消防人员接报到场将火扑灭。公安人员见在路边观看的被告人叶某某形迹可疑,上前盘问,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交待其放火的事实,并于同月22日被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叶某某作案时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报案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材料;7. 户籍材料、归案经过、作案工具等书证、物证;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蔚

 2020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3份; 

4. 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