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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9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顺昌县**镇**路**号,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22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及林某甲(已判决)在福建省福州市电话联系林某乙(已判决),让林某乙帮忙套现一笔约人民币80万元(属于本市福田区被害人郑某某被诈骗的款项)。林某乙在征得其表哥吴某某(已判决)同意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及林某甲等人提供了吴某某的银行账户,以备收取相关赃款套现。当日,吴某某提供给被告人叶某某及林某甲的银行账户收取了人民币78.95万元。林某乙、吴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其中人民币15万元汇至饶某某(已判决)的银行账户。2018年8月9日,饶某某套现该15万元后,交给吴某某、林某乙。同日,林某乙、吴某某一同到永安市东坡路的建设银行,由吴某某到该银行柜台取款人民币13万元。林某乙为加快取款速度,经人介绍将原收取78.95万元中的50万元汇入苏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让苏某某套现以备转移。苏某某收取该50万元后便断绝与林某乙的联系。2018年8月9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及林某甲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酒店收取了林某乙、吴某某套现的20余万元。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超市抓获被告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林某乙、林某甲、吴某某、饶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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