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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205******,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19年9月12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承包了叶某甲承建的西某某**项目工程16栋、23栋楼的外墙面贴砖工程。2018年1月份至4月份,叶某某雇佣郭某某等人前往该工地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叶某某拒绝支付郭某某等20名工人共计人民币97750元的工资。2019年3月21日,西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叶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叶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支付上述工资,叶某某收到通知书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外墙面砖施工承包合同、叶某某收取工程款的凭证、叶某某出具的供认工资欠条、西人社令字**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韦某某等16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以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叶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光辉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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