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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县人,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工程承包人,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雇佣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余某某、林某某、黄某乙、肖某某等7人对其承包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湛江奋勇高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木板制安工程进行墙体整修工程,期间叶某某给付李某某等人部分工资,完工结算时叶某某尚未支付李某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另叶某某之前还拖欠李某某、黄某甲工资共计人民币6800元;因此叶某某拖欠李某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11800元。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讨薪不成,遂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该局核实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向叶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叶某某在接到该指令书的三日内支付李某某等人的工资,但叶某某逾期未执行该指令书。

于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投案自首,期间向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还款共计人民币86800元,至今尚欠李某某等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叶某某工资卡证明拖欠工资支付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拖欠他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思南县**乡洋**村**组;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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