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037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527****,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诉讼代表人赖某某,身份证号码3621281975********,电话17779******,**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乡**小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注册成立,被告人叶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从2014年6月开始,**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无法发放员工工资,至2014年12月,该公司供拖欠43名员工的工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94137元。该公司员工向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反映欠薪情况,该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公司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前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人叶某某收到《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拒不支付并随后逃匿。2015年1月23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向**公司符合申请条件的42名员工垫付工资,金额341712元人民币。2015年1月30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将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公告、调查询问笔录、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荐书、欠薪垫付申请表、拖欠工资明细表、员工申请欠薪垫付行政审批决定书、欠薪垫付表、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家具公司档案、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有限公司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叶某某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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