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新城**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6日,罗源县人民法院以(2016)闽012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叶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67159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叶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查封叶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P****和闽A5****的小型汽车,并于2019年12月12日对叶某某进行询问时告知其将两部名下车辆开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封,叶某某以其中一部雪佛兰越野车闽AP****抵押给平安银行以及二押给一名叫老王的人为由,拒不执行法院查封该车辆,经查系叶某某将该车辆租借给他人收取租金,且该车辆一直由叶某某使用。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将车辆闽AP****交由罗源县法院进行扣押。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扣押车牌号为闽AP****的小型汽车价格为人民币58500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移送侦查函、福建省公安厅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表、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民初2950号民事裁定书、(2017)闽0123执16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7)闽0123执166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材料;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小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发改价认定[2020]75号);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罗源县人民法院法警于2019年12月12日对叶某某所做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按(2016)闽012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宝忠
检察官助理 黄丹梅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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