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2日,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签订购销合同,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福建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将货款全部支付到位。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某某、叶某某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保证福建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于某某、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5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向马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1日,马尾区法院裁定在358418元及执行申请费5276元(共计363694元)范围内立即执行。2019年5月8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某某自愿交付车牌号为闽AC****、闽AY***车辆供马尾区人民法院拍卖以清偿债务,并保证于2019年10月1日前自愿补足剩余债务,后车辆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1000元,但剩余债务仍未履行。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未清偿债务金额为人民币2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9064000********的中国银行卡收入人民币24140.14元,汇款账户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该笔款项系叶某某申请退保所得,后叶某某将该款项直接转入微信账户内,未向法院申报,直接用于还钱、生活支出、预存儿子上学学费和生活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叶某某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信息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补充协议、还款计划、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银行明细记录、和解协议、保险单、**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业务批单、叶某某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隐藏、转移个人财产达1万元以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孔辉
检察官助理:薛祥威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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