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办事处**村**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叶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给付逾期利息2250元。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叶某某没有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林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叶某某没有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叶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9年4月2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天,2019年7月3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天。至今,叶某某没有执行法院判决。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戴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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