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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0********,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南海区***兼**,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区**街 ,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园**街**幢**室。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5月9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8年5月26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不批捕逮捕,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佛山市南海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为叶某某)与海南**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为张某某)因生意上的往来发生民事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海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佛山市南海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2012)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46号:1.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海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97246.85元:2.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海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垫费用10837元)。之后由于佛山市南海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4】鄂黄石市中民一终字第00064号:1.因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撤回上诉处理;2.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叶某某因在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公司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4年5月11日至2018年4月9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共给叶某某邮寄过10份执行裁定书【(2017)鄂黄石港执字第00142号之一至八、(2017)鄂0202执恢121号之一到之二】要求叶某某依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叶某某拒绝履行并于2015年12月28日将由其控制的佛山市南海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中的66万资金转入由其控制的邓某某账户,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案发后,叶某某的家属将余下的执行款全部向黄石港法院缴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建议立案函、结算票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快递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娟

2019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392598****。

2. 移送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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