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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村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叶某某及其妻子林某某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某甲借款人民币28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0.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87.50元。该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叶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还款,陈某甲于2018 年5 月17 日申请执行,法院于同年5月21日向被告人叶某某及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8年6月5日经漳浦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叶某某与陈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叶某某应于2018年6月15日向陈某甲偿还利息2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800元,余款本金26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每月8日前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息500元,后被告人叶某某归还陈某甲42000元后不再还款。2018年11月5日,陈某甲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多次催促,被告人叶某某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9 年3 月21 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并再次向被告人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有款项收入的情况下,拒不报告财产,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30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拒不报告财产各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将位于**镇**村**号店面出租收取的租金及押金人民币30000元移作他用,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7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拒不报告财产对被告人叶某某各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叶某某在收取店面租金及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仍拒不报告财产,并教唆儿媳妇陈某乙虚构租金去向对抗法院调查,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漳浦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叶某某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梅君

检  察  官:阮毅明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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