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背坪,现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15日、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从四川介绍人阿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有一名男婴要出卖的消息,其答应帮忙联系愿意收买该男婴的买家。2020年3月初,被告人叶某某将有一男婴要出卖的消息告知因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而欲收买一名婴儿抚养的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且双方约定见面商量是否购买等事宜。同年3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按约定与被告人叶某某、曲某甲(另案处理)、男婴亲生母亲阿某某只尾(另案处理)等人在莆田市涵江医院附近见面,在确认男婴曲某某格(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已解救)身体状况正常后,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表示愿意收买该男婴,最终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告人叶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3万元,转账支付人民币4.6万元,共计以人民币17.6万元的价格收买下该男婴,被告人叶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4.9万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尤某某尤某某**乡**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中路**弄**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协议书、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银行账户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甲、阿某某只尾、曲某乙、阿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高某某辨认笔录、证人曲某甲、阿某某只尾、阿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手机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被告人叶某某所持手机内的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贩卖男婴,仍积极帮助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肖曦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539459****);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895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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