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镇**村**村**号。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8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回味鸡快餐店路口,搭乘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粤B17****)前往坂田街道吉华路原九鼎皇酒楼。当车行至九鼎皇站台时,叶某某、胡某甲要求蔡某某将车继续往右坡上开,蔡某某见右坡路段偏僻且无路灯便拒绝前行。被告人叶某某见状掏出一把水果刀架在蔡某某脖子上,蔡某某被迫将车往右坡上开进50余米。后被告人叶某某将车灯关掉,胡某甲将蔡某某身上现金350元人民币、一部诺基亚手机(赃物未缴获)抢走。叶某某二人用透明胶将蔡某某的手绑在驾驶盘上、将蔡某某的头绑在座位上,后拔下车钥匙逃走。民警在现场出租车上的胶纸提取指纹一枚,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指纹与被告人叶某某右手拇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函;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力力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