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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68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房**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 “长毛”(另案处理)经预谋来到被害人银某某家(位于南湾街道**山西**巷**号**房)附近守候,趁被害人银某某买菜回家开门之机,将被害人推入家中。被告人叶某某、长毛打了被害人两巴掌,持刀威胁被害人,并且用内衣带绑住被害人的双手,两人抢走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两枚黄金戒指、两部台索爱手机、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现金港币2500元及现金人民币600元。经鉴定,在被害人银某某家中纸盒表面上提取到的指纹与被告人叶某某指纹为同一人的指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内衣一件;2.书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龙公(司)鉴(痕) 字【2019】06010号;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一把水果刀、一件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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