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和王某某相亲,当晚王某某与介绍人杨某某留宿叶某某位于仁某某**镇**村**组的家中,叶某某安排王某某与其同睡自己房间,安排杨某某睡二楼自己儿媳妇房间。后叶某某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不同意,便跑到了杨某某房间。叶某某又欲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遂赤身裸体强行进入杨某某睡觉的房间,爬到床上将杨某某的裤子撕扯烂,并用手摸杨某某下身。王某某在叶某某进入杨某某房间后跑出了该房间,并打电话报警。叶某某听到王某某报警后,遂停止了强奸行为。后民警在叶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叶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仁某某**镇**村**组,电话:1532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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