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微信赌博群,利用“拱趴游戏”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经查,被告人叶某某使用本人支付宝收取该微信赌博群的赌资合计人民币2128179元,陈某某收取微信赌博群的赌资合计2860838元。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侦查实验等: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结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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