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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9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弄**号。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接受诸某某、蔡某甲、蔡某乙、“阿花”、“徐顺兰”等人的“六合彩”投注,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嘉园**幢**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截止此时,上述赌客向叶某某投注“六合彩”的输赢额至少人民币112160元,叶某某从中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检举揭发他人接受“六合彩”投注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合彩书籍的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认定意见书、立功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诸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地点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账单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相册照片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律成

20209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883****

2.光盘贰张、《立功认定意见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不起诉决定书》壹份、讯问笔录壹份肆页、补充材料叁拾柒页;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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