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2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建德市**街道*幢*室(户籍地建德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9月2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建德麻将”APP 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注册成为三级代理、后又升级为二级代理。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建群,组织陶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等人实施网络赌博,并每场从赢家处获取3元、6元不等的抽头盈利,累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34509元。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附照片等;证人朱某某、陶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附光盘、微信流水附光盘、银行流水附光盘等。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红春
检察官助理:程 圆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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