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在“默往”APP建立“发财发财六六六”聊天群招揽赌客,在“星悦来竞技HD”APP上开设房间,供群内成员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以贩卖“钻石”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取头薪人民币10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10时许在平阳县**镇**幢**单元**室被抓获归案,并于同日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财物暂扣单、支付宝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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