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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449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11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在黄岩区澄江街道凉棚岭村山上等地开设“六命”赌博场头,招揽王某甲、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至少共计人民币22000余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林某某、杨某某、黄某甲、王某乙、解某某、张某某、周某甲、黄某乙、周某乙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熙

 检察官助理:陈倩茹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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