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娥仔”(鹅仔),“娥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谢某某(另案处理,在逃)、陈某某、刘某某、赖某某伙同严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刑)一起在于都县**乡**村温某甲、温某乙(两人均已判刑)的家门口空坪,以“钓虾公”的形式召集赌客进行赌博。该赌场从2018年7月底开始一直到2018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开设40天左右。每天从下午2点开始至晚上6点至8点不等,以“钓虾公”的形式,由庄家坐庄、赌客押注进行赌博,每天至少有三、四帮人坐庄,其中谢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四人合伙坐头庄,之后再由安远籍人和其他人员坐庄,每庄的庄家输赢二三万元左右后下庄,并且每庄的庄家需向陈某某、谢某某、赖某某、刘某某等人支付赌场的“板费”1500元,每天参与押注赌博的人员有十几个人至三、四十人不等。

被告人叶某某在此期间通过开设赌场人陈某某知道了该赌场位置,便邀集朋友钟某甲、谢某甲、谢某乙等人雇请司机开自己的车多次前往该赌场内参与赌博。在赌场内,被告人叶某某除了自己押注赌博外,还向赌场内的赌客提供资金用于赌博,并收取高额利息,其中借1000元一天的利息为50元,先把利息扣除后借给赌客。经查实,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共多次借给赌客钟某甲、谢某甲、谢某乙、钟某乙等人12000元,收取到利息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4.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邀集他人参与赌场内赌博,并在赌场内为赌博提供资金放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登峰

检察官助理:谢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