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城**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间,郭某某(已判决)在“闲聊”APP上创建 “**(奖池**)”等赌博群,纠集被告人叶某某及杨某某、余某某(均另处理)为工作人员,在群内创设赌博规则,多次组织群成员(参赌群成员含常州市武某某人员)以“红包接龙”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8月1日至8月6日、8月9日至8月15日、8月19日至8月21日期间抽头渔利达110740.06元。被告人叶某某在赌博群内多次负责抢红包抽头,个人获利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郭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送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检察官助理:徐科
2020年8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