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1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9********,汉族,初中,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片**号。200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林某某、何某某、严某某等人从事百家乐网络赌博洗码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尾号6978农行卡和尾号2742农商卡给上述人员用于赌资转账,赌资金额约247万元。
2.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叶某某从上线卞某某处购买百家乐网络赌博筹码后提供给郭某某用于赌博,收取郭某某赌资约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认罪认罚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金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以及同案人员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系百家乐赌博网站代理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