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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被应某某(已起诉)介绍进APP担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三十几名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进行赌博,后赌博群解散其又将十几名赌博人员拉送给推广员,并负责其招揽的赌博人员的逃包问题。被告人叶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亿游乐”平台按充钻额50%返利,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134元,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16268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4月3日中午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村**号二楼前间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返现流水账目、后台绑定其邀请码的用户信息及返利比例、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为其招揽赌博人员,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晨霄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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