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1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通过申请成为“永康十三水”(系劳某某等人开发的手机游戏,劳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的代理,召集赌博人员加入其创建的微信群内,参赌人员叶某乙、吕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永康十三水”游戏软件内,通过充值进行赌博,被告人叶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630.4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杭州享游科技有限公司2017-2019年永康十三水APP充值金额收入明细、发放代理人员代理费表格、微信充值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退赃材料,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吕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退赃款10700元、苹果手机1只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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