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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叶某某,别名叶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中旬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崔某某、黄某某、李某丙、柯某某(已判刑)在阳春市合水镇平东村委会山口村叶仕国的旧屋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撑船仔”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请康某某(已判刑)为赌场望风,每场约有十人参赌。该赌场赌注最小10元起,不设上限,以现金结算。每盘抽水10元至30元,每场抽头渔利不少于1000元,共抽头渔利不少于16000元。其中叶某某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钱并参与分水钱,获利不少于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丁、黄某甲、符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柯某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健兵

检察官助理:黄雁惠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75691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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