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04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9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聘请翻译,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起,被告人叶某某在各微信群中推广“乐购电玩”赌博平台,发展下线14人,其本人根据所发展下线人员参赌流水按比例抽取佣金,至案发其共计获利人民币200余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
2.账户信息及佣金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叶某某账户下设直属玩家、计提佣金等情况。
3.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叶某某扣押在案的VIVO手机进行鉴定,检出叶某某在沈阳娱乐交友群等群组中推广“乐购电玩”赌博平台的信息。
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自然身份情况。
6.被告人叶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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