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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六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里**街**号。2013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4时许,刘某甲(已另案判决)在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房的出租屋内,服用感冒药后、上床给其儿子即被害人刘某乙(案发时3个月大)盖好被子(2米*1.8米、重约10斤)并靠着刘某乙入睡,因疏忽大意、疏于照顾,直至当日16时许才醒来,导致被害人刘某乙被上述被子盖住口鼻窒息死亡。当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上址发现刘某甲因过失致被害人刘某乙死亡。

刘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经电话联系与被告人叶某某合谋后,于同月24日凌晨零时许,两人在上址共同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尸体装于袋内,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摩托车、刘某甲指路,搭载被害人刘某乙的尸体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边村海堤路对出江边路段,共同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尸体抛入江中。

同月25日10时许,群众在广州市番禺区大边村海堤路东边江边发现被害人刘某乙的尸体并报警。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拘传。

经法医鉴定:1.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乙符合亲生关系。2.被害人刘某乙符合软物覆盖口鼻部引起慢性缺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仍帮助其将尸体抛入江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小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台、被褥一张及刘某甲的手机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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