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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49********,汉族,文盲,务农,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湾**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30日、同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以要求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季庙村归还其子潘某甲的借款为由,至该村已征用给湖北工程学院的施工工地上,将棺材、车辆停放在施工处,在路上拉横幅,并手持药瓶以喝农药自杀相威胁阻扰施工,致使施工方停工。

2、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以潘某乙所施工的土地是潘全安抵押给其子潘某甲的土地为由,至工地手持药瓶以喝农药自杀相威胁并拦在挖机前阻拦施工,致使施工方停工。

3、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以要求赔偿所占土地上的树苗、搭建的厕所款为由,至施工工地上持药瓶以喝农药自杀相威胁并拦在挖机前阻拦施工,致使施工方停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照片、协议书及集并改造合作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冯某某、高某甲、潘某丙、潘某丁、高某乙、冯某某、高某丙、雷某某、潘某戊、高某丁、潘某甲、潘某己、潘某庚、潘某辛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 莉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湾**组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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