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4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与黎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深圳市南湾街道**活鱼鸡煲馆吃宵夜,结帐时黎某某等人质疑帐单错误,要求打折,双方发生争执,于是黎某某等人不愿意按照菜单买单就想离开,**活鱼鸡煲馆员工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上前拦阻其离开,被告人叶某某与黎某某、杨某某遂对员工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苟某甲、苟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燕玲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六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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