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9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7********,汉族,初中,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3月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魏某某、段某某、胡某某(三人已判刑)等人窜至正阳县**镇**村**组无故用钢管、砍刀、仿真枪等工具将邓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2014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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