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2********,满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大街**小区**号楼**号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伪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4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伪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
2017年7月下旬,被告人叶某某与王某甲、孙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附近的油井处,因争夺油井盗窃原油与被害人李某某(男,35岁)发生口角,叶某某等三人又找到何某某(另案处理)及多名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到达现场后,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镇**大街**小区**号楼**号车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党员身份证明、侦破经过、肇源县公安局义顺派出所调查卷宗等;
1.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叶某某、同案犯王某甲、孙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1. 辨认笔录。
二、伪证犯罪
2017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屯西北约500米油井旁边的土路上,驾驶一台白色捷达牌轿车(车牌号:吉J****6)拦截李某某、段某某、毛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盗窃原油的一台蓝色农用货车并报警,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叶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蓝色农用货车及车上油罐内的原油扣押,同日叶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交代了李某某等人盗窃原油及被其拦截车辆的过程。后李某某、段某某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私下与叶某某达成协议,李某某给叶某某一定的好处,叶某某不再追究盗窃原油一事。叶某某在收到李某某等人的钱款后到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称之前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是为了报复李某某等人,案发当天李某某、毛某某、段某某不在案发现场,致使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党员身份证明、侦破经过、肇源县公安局油田保卫警察大队局调查卷宗等;
1. 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叶某某、同案犯李某某、段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尤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拉运原油,尤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现代牌吉普车(车牌号:黑E****0)拉运原油1.62吨(价值人民币3,692.02元),叶某某驾车为其溜道。尤某某驾车自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附近行驶至肇源县太阳升镇英格吉屯南侧油田公路时,被油田保卫人员当场查获,叶某某逃离现场。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尤某某处扣押黑色现代牌吉普车一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赃物原油(照片)、作案工具现代牌吉普车(照片);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党员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斤照片、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证明、原油回收证明、油价计算证明等;
1. 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叶某某、同案犯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寻衅滋事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玉峰
检 察 员:王鹏帆
阚丽媛
杨 洁
蒋 宇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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