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住处三楼一卧室内,共计五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执行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