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0********,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14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19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8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1日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5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2020年3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楼出租房内,容留蒋某某、陶某某、梁某某、池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被公安机关发现上述罪行,后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前科劣迹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梁某某、池某某、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目无法纪,一次为多人吸食冰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之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玲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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