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址顺庆区**巷**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2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充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叶某某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2月6日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充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7日改变管辖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3月3日退回西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充县公安局4月3日退查重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顺庆区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租房信息、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具有一次容留三人吸毒、被告人叶某某有两次刑事前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罚金2000元至4000元幅度内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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