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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小区**号楼**户,户籍在湖北省武穴市**村**湾**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户住处内,容留董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户住处内,容留董某甲、张某某、董某乙(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后被告人叶某某等人被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叶某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1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董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峰

检察官助理:赵  建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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