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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19 年11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

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约定一起吸毒,叶某某接到刘某某、王某某至其位于本区**镇**村**组**号家中,三人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将王某某购买的毒品吸食一部分。当晚23时许,伍某某前往上述地点,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伍某某将剩余毒品吸食。

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镇**组**号将吸毒人员刘某某挡获;2019年11月14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镇**村**组**号将被告人叶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某挡获;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镇**小区**栋**楼**号将吸毒人员伍某某挡获。四人到案后经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莉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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