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5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1月底的一天、2月初的一天晚上(元宵节前后)、2月底的一天、3月15日18时许,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先后四次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在上述房间内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自制的吸毒过滤壶装置一个、白色透明晶体一包(净重0.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吸毒过滤壶装置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尿检报告、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化验检验报告、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审讯视频、手机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涉案财物:透明晶体状毒品1包、吸毒过滤壶装置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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