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住信丰县**镇**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7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12时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冰毒后,在信丰县嘉定镇南山西路宏达公寓其租住的102房间容留吸毒人员施斌林、叶某某、王某(均行政处罚)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叶某某、王某等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目无国法,明知吸食毒品违法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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