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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住广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先后五次容留莫某森到其在怀某某**镇一旅馆开具的一房间内吸食毒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忠熙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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