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68********,汉族,文盲,尼姑,现住福建省福安市**社区**,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镇**路**号。2019年2月2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警告处罚。2019年6月1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和阻碍执行职务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福安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福安市农村信用联社社口信用社的存款纠纷,被告人叶某某从2017年开始多次到该信用社吵闹。2019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准备拆除该信用社主任李某某的办公电脑,李某某报警后,福安市公安局社口派出所所长周某某带领辅警林某某出警。经劝离无效后,被害人周某某将被告人叶某某从信用社二楼强制带至一楼。在一楼大厅叶某某继续吵闹,经周某某再次劝阻后仍未停止,随后周某某将叶某某强制带离至信用社门口时,叶某某一口咬在被害人周某某手掌部。被告人叶某某挣脱后又回到信用社大厅继续吵闹,并用手抓伤再次前来带离其的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证明、社口派出所工作记录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2.证人林某某、薛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福安市农村信用联社社口信用社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社区**,联系电话132********。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02页,检察卷壹册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