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19〕1526号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其丈夫崔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宝路7号荣达公寓一楼裕发潮菜酒家和朋友消费后,与酒家员工因故发生纠纷。接报案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和派出所指派民警曾某某、胥某某前往处理。被告人叶某某不听民警劝止,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将民警曾某某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采用手推打、用脚踢打执勤民警方式,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经法医鉴定,民警胥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民警曾某某未见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胥某某、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崔某某、杨某甲、谢某某、杨某乙锋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材料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资料;7.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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