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是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7月1日以110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购买18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都配套有绑定的手机号码、U盾,当日叶某某以13000元的价格将这18张信用卡和自己的一张信用卡共19张信用卡卖给微信昵称为“你是我的小情人”的人,叶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叶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将其中10张信用卡(卡号:6228480626789******、6212252015000******、6228480626788******、6221805910000******、6212252015000******、6228480626788******、6236683130002******、6212252015000******、6217003130013******、62172810720018******)邮寄给微信昵称为“你是我的小情人”的人。2020年7月20日叶某某准备将剩下的9张信用卡(卡号:6221805910000******、6217281072001******、6217003130013******、6228480626790******、6217003130013******、6228480626790******、6217710911******、6214620921000******、6217281072001******)邮寄给微信昵称为“你是我的小情人”的人,在寄件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叶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车兜里面查获这9张信用卡,叶某某承认其非法持有这9张信用卡,并且准备邮寄给微信昵称为“你是我的小情人”的人。叶某某称2020年4月份跟“阿华”实施过两次买卖信用卡的行为,由“阿华”联系上家(李某某)和下家,叶某某负责去接卡和送卡,并从中获利1000元。叶某某到案前已将其非法获利花销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扣押清单(2)涉案手机照片(3)涉案电动车照片(4)叶某某签认的9张信用卡、9张电话卡、9个U盾图片(5)叶某某的微信截图;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3)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4)前科证明(5)一张记录有姓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密码的纸(6)叶某某签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7)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8)手机号注册信息以及通话合并短彩详单(9)中信银行业务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丽平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勘验、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2)侦查机关根据湛赤公(华)搜查字(2020)9号搜查证制作的搜查笔录(3)叶某某的辨认笔录(4)提取笔录(5)杨某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杨吉汗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证据开示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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