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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45********,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号。因犯受贿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承包装修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信任,于同年6月10日在**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肖某某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承包方履约金”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5万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湖北**公司纳税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微信截图;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智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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