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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合同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周某某(另案处理)挂靠的淳安**建筑有限公司通过串通投标的非法手段中标淳安县**乡**村安置点A标段工程。同年10月7日,周某某与叶某甲签订冲锤桩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基础工程的桩基冲孔业务分包给叶某甲,由叶某甲哥哥被告人叶某某具体负责现场施工。被告人叶某某为非法获利,与周某某等人合谋,在桩基深度测量过程中采用将测量绳绕到测量锤上的手段,虚增桩基长度740余米,虚增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冲锤桩施工合同,个人账户明细、存款分户明细查询,单位(专业)工程预算费用计算表、分部分项工程计算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苏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同案人员余某、周某某、郑某某、余某某、严某某、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造价审核报告书;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光盘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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