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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衢州市**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小区**幢**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衢州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因业务关系认识被害人鲍某某,后叶某某于2019年9月离职。2019年11月1日至2日,被告人叶某某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仍以上述身份与鲍某某在微信中约定其向鲍某某低价销售奶茶,骗取鲍某某支付的奶茶货款共计人民币180,880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图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等证实,被害人鲍某某在本区洞泾镇开设公司经营奶茶生意,其公司与**公司合作多年,对接人员一直是该公司经理被告人叶某某。2019年11月1日至2日,叶某某以有低价奶茶、有销售任务为由向其供销货物,其分别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叶某某支付货款共计180,880元,后其未在约定时间收到货物,叶某某在微信中承认已从**公司离职并骗取其货款,其遂报警。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扣押被告人叶某某的手机三部。

3.被告人叶某某卡号为6228480329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叶某某收到被害人鲍某某转账的情况。

4.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叶某某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叶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检察官助理:戴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四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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