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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受贿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71********,汉族,大专文化,原**管委会主任,住武义县**街道**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义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由武义县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月1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9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利用担任武义县**街道办事处工办主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区党工委副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应某甲、应某乙、童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8.78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武义县**街道工业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应某甲在购买工业用地的转让过程中给予照顾,并收受应某甲通过应某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05年至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武义县**街道工业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应某乙在工业用地转让过程中给予照顾,先后收受应某乙所送的8条软中华香烟和4瓶水晶瓶五粮液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0.6218万元。

3.2009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武义县**街道副主任期间,向应某丙索要**财富广场土石方工程,应某丙为求得叶某某对该房产开发项目的关照,遂同意将项目土石方工程交由童某某承接。后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童某某在工程施工中给予帮助和照顾,并收受童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70万元。

4.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武义县**(**街道)担任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评项目的政策处理提供帮助,并收受胡某某所送的30条软中华香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1.65万元。2013年9月27日,叶某某基于技改环评上给予的帮助,向胡某某借款500万元用于转借他人,并于2013年11月27日归还全部借款,借期2个月,但未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笔借款支付利息共计4.6666万元。

5、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武义县**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某顺利拿到武义**大楼水泥仓筒改造项目的保修金和为退还保修金上给予帮助和照顾,先后收受徐某某送的4条和天下香烟烟票、2条和天下香烟和0.4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0.9088万元。

6、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武义县**区(**街道)副主任期间,为朱某某的浙江**公司购买工业用地提供帮助和照顾,并先后在2018年、2019年春节期间,收受朱某某送的8条软中华香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0.9328万元。

2019年11月9日,武义县监察委员会同公安机关将叶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3月3日,叶某某家属为其退缴赃款人民币88.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借条、转账明细等;

2.证人应某甲、应某乙、童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九利

2020年426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辩护人方雪松,联系电话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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