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仙桃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大道路口处时,与路中间行人肖某某手持的农具发生擦挂,造成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仙桃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叶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4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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