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罪)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0726198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址:安远县欣山镇欣濂路郭爷庙小区21号,业×:务工。2017年7月13日因猥亵被安远县公安局欣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9年9月12日因酒驾被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饮酒后在安远县城北大道驾赣******5轻型货车,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给予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0日20时50分,被告人叶某某又饮酒后驾赣******5的轻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途安远县**镇**道道时,其发现有执勤交警现场驾车逃避,后民警经查询车辆信息电话通知其到交管大队,在交管大队民警用酒精测试棒对驾驶员叶某某进行测试时,发现叶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民警依法抽取叶某某的血样送至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9月29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90mg/100ml。2019年9月25日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9月20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逆向行驶,不听劝阻行为给予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其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18379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