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7********,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03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浙BA7****从苍南县麦浪KVY往灵溪镇江湾路商业街方向行驶,途径灵溪镇人民大道与华侨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吴正文驾驶的浙C33HD8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吴正文报警,被告人叶某某明知吴正文报警仍在现场等候,随后被带回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正文的证言及查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琴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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