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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解放中路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路**号门前路段与对向由谢某某驾驶的闽******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报警,叶某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将叶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2.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叶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及驾驶的机动车照片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住邵武市**路**号,联系电话1806599****。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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